宝安区危废处置第三方公司
环境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,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,贯彻《环境保护法》,结合本企业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环境保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“全面规划,合理布局,综合利用,化害为利,依靠群众,大家动手,保护环境,造福人民”的方针。
第三条 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,以美化环境,防止“三废”污染,消减噪声为重点,全面抓好环境保护工作。
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。公司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各部门领导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。
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科、公司办公室是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,在公司的领导下,负责做好以下工作:
1、监督检查国家环保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令、条例的执行情况,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对违反环保管理法规、条例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人,有权停止生产作业,并报告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。
2、参加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或其它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,监督检查“三个同时”执行情况。
3、负责组织、联系环境监测业务工作,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。
4、会同有关部门,按照国家标准对全公司环境质量进行监督、检查。
5、指导各车间、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,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环保污染事故。
第六条 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和新产品的开发项目,必须坚持“三个同时”规定,把环保事宜纳入设计、施工和投产之中加以管理,使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。
第七条 基建部门对其有“三废”排放,而无消除污染设计的项目,有权拒绝安排施工,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。
第八条 各车间要加强设备管理,提高设备完好率,防止跑、冒、滴、漏,严格生产用水及管闸维护和气、油排放管理,避免环境污染和中毒事故的发生。
第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生产区环境绿化工作,负责生活上下水管道管理,抓好节约用水,提高水质,压缩排量。
第十条 供应部门对纳入环保措施的所需材料、设备及环保监测所用药品、器材等要保证及时供应。
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监督“三废”治理资金的使用。
第十二条 各车间清扫卫生的垃圾不能随便乱倒,应送到规定地点进行统一处理。
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在清洗工房、设备时,必须先将机内、地面的物料清扫干净后再进行冲洗。
第十四条 各车间、部门要加强油物管理,作好废油回收工作,废油要集中统一处理,禁止向下水道排放、倾倒油物。
第十五条 锅炉管理部门要加强锅炉烟尘除尘设备的维护管理,提高密闭化水平,确保设备完好排放达标。
第十七条 各部门若发生污染事故,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该管理部门负责;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